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1财保3490号
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3056915J。
被申请人王联国,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范公亭东路红庙小区。
被申请人***,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范公亭东路红庙小区。
被申请人王恩浦,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范公亭东路红庙小区。
申请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联国、***、王恩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95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91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91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允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