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闵凡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高片,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依据(2017)鲁07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高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6919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分别采取了3次网络查控,根据网络反馈的财产线索中,扣划被执行人高片名下银行存款23201.52元并已过付,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注册有车辆4部,但购置时间较长且本院未实际控制,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和有价证券等财产。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委托保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其他收益,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5、2020年7月23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执行工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理解和认可,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次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为23201.52元。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近6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