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

法定代表人:闵凡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依据(2017)鲁078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43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8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鲁0781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