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6806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富军,经理。
被告:毛金栓,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
法定代表人:郑亚芹。
原告***诉被告毛金栓、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以本案需要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不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学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