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257号
原告:***,女,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系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迪迪,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迪迪、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卞佳纯
书 记 员  卞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