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9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3012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仙,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怀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丽
书 记 员 曹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