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159992。
法定代表人:温庆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科金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紫月路**院**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1326178N。
法定代表人:王怡。
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金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