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12701号
原告:***,男,1971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5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