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9825号
原告:山东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大厦27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渤海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3层30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渤海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山东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渤海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原告山东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渤海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渤海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渤海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