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知民初46号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医院,住所地耿马县。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某,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被告某某医院、被告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被告某某医院、被告高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被告某某医院、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云南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