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方高效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九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10773号
原告:天津市北方高效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杨桂旺,董事长。
被告:天津九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新,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北方高效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九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九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7539.43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士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戴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