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民特127号
申请人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协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仲裁庭虽多次延期审理,但三次延期均完成审批程序,在送达环节确有瑕疵,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没有造成影响,不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关于仲裁案号的问题,经核查,仲裁受理案号和结案案号并不同一,本案受理号为(2018)年武仲受字第000002645号,延期决定系使用受理号下达文书,并无错误,不构成程序违法。关于更换仲裁员后,没有重新开庭审理的问题,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更换仲裁员后是否重新审理应由仲裁庭决定,该仲裁庭认为无需重新审理,直接予以裁决,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程序违法。
综上,天津协力公司申请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549号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章滢
审判员 陶歆
审判员 赵鹏
法官助理王星戈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