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4414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斯特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4414号
原告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斯特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天津市协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书记员 李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