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6176号
申请人: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98994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渤龙国际生物医药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HJ1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渤龙国际生物医药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渤龙国际生物医药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4725.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渤龙国际生物医药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4725.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