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8794号
原告:天津东景元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沾仕嘉花园1-1-701,现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9856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东景元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台山市水步镇杰出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长塘村委会泗乐村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553009240。
投资人:***。
被告:***,男,汉族,住台山市。
原告天津东景元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水步镇杰出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东景元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回对被告***的起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景元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