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秦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秦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0526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蒲城县东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丰收,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秦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苏坊镇街东。
法定代表人鱼自养。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秦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履行蒲环罚决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环罚决字[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更生
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
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