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民初3250号
原告:陕西中天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蒲城秦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蒲城县苏坊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鱼自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陕西中天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蒲城秦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天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天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天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陕西中天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