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3156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运,男
被告:***,男
被告:东营市红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运、***、东营市红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运、东营市红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运、东营市红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运、东营市红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