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29民初668号
原告洪泽华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五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菱塘回族乡工业园集中区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华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泽华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泽华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洪泽华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