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执1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湛江市曙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梁传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曙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剑
代理审判员 黄 政
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