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46518号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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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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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