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1民初451号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0091375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