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

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9170号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芸,该公司员工。
被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88.5元(已减半),由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