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4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安平
书记员 李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