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

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3327号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慧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9层908-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慧,执行董事。
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1元,减半收取计6490.5元,由原告黑默(天津)电气工程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