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5337号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28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骏马置地广场A座2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同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