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5889号 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