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1912号 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韵佚,女。 原告上海品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盾公司)与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远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品盾公司诉称,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泛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海东公司发包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项目C地块办公室弱电系统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5,000元。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将设备移交给被告海东公司。根据双方确认材料显示,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250,501元,被告泛远公司仅支付122,500元,**128,001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泛远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1元及利息(以128,001元为本金,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海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海东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康桥项目C地块办公室弱电施工合同并没有履行,原告实际施工的项目为三盛宏业大厦办公室弱电安装工程,该工程位于黄浦区外马路XXX号,故本案应移送至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被告海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认为其系因被告泛远公司要求签订康桥项目C地块办公室弱电施工合同,实际施工项目确实为三盛宏业大厦办公室弱电安装工程,位于本市黄浦区,关于管辖问题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系争工程位于本市黄浦区,应由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海东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