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933号 申请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30号-4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高金。 原告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