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9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30号-4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高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869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53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