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522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高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11月23日出具(2022)沪0115民初85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第一次保全结果为保全银行账户金额317.03元,后原告增加财产线索再次进行保全,现由于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足额保全,故被告申请对原告增加的财产线索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3)沪0115执保667号案号下,对于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XXX的账号XXXXXXXXXXXX********中存款人民币39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