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522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高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11月23日出具(2022)沪0115民初85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因第一次保全结果为保全银行账户金额317.03元,后原告增加财产线索再次进行保全,现由于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足额保全,故被告申请对原告增加的财产线索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3)沪0115执保667号案号下,对于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XXX的账号XXXXXXXXXXXX********中存款人民币39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