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30号
原告:上海驰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驰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驰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驰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驰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上海驰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