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4民初6736号
原告:余某,住江苏省江宁区。
被告:南京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告余某诉被告南京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