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02民初2985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二道江区炉料公司职,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昌区区。 被告:***(曾用名:***),男,1978年8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昌区昌区。 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