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50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申请执行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通化县快大茂镇。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中,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5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3年1月9日将该案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台汽车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在长春有三处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在长春的六家公司有股权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未执行到位追缴违法所得18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吉0503执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