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某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02民初1371号
原告: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汉族。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