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306民初577号
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7号省皮革大厦七楼北11-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采石路1号元玉海园三里19楼201号。
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河路汇源生活区9号楼3单元701号。
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庭前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989757.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1日至本案所涉工程款结清之日的利息,暂按2024年12月31日结清进行计算,利息为302940.5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在欠付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内代为支付拖欠工程款1989757.48元、利息302940.58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原告与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萌山水库溢洪道泄槽底板混凝土裂缝及冻融剥蚀修补处理”施工合同书,工程地点淄博市周村区萌山水库。2021年05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验收。2022年11月22日完成结算手续,工程结算总额2089757.48元。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20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到目前总共支付100000元,尚有1989757.48元工程款未结清。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由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发包人)在欠付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989757.48元、利息302940.58元及诉讼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均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向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1989757.48元,即: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8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289757.48元于202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未按本协议确定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如期足额履行,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按本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期足额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处理完毕,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4元,由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