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1170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防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7381。
法定代表人:于霆,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7343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7343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