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
法定代表人:于霆,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祥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祥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