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467号
申请人:洪河北,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
法定代表人:于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洪河北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名下存款53890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名下538907.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5元,由申请人洪河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