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财保9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和家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306MA3CHNTT0A。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7381。
法定代表人:于霆,经理。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306财保953号民事裁定、(2020)鲁0306执保122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蓓
书记员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