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财保953号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和家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306MA3CHNTT0A。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7381。
法定代表人:于霆,经理。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蓓
书记员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