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1227号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和家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306MA3CHNTT0A。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7381。
法定代表人:于霆,经理。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