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122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和家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
法定代表人:于霆,经理。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122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齐龙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萌水支行账户15×××98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周村锦华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