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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4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2年10月9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