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5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惠,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陈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观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7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没有经过结算,鸿盛公司请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鸿盛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需返还166743.4元给鸿盛公司的问题。涉案的源惠盛世豪庭、盛世丰华名邸消防工程的人工费结算统计表中的工程量和单价均经***确认无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还存在其他费用,又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人工费承包协议》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人工费”,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涉案两项目的人工费结算统计表认定涉案工程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芹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淑仪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