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8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惠州市创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
法定代表人:梁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珊,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晨阳,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观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娟,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一):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
法定代表人:陈广平。
上诉人惠州市创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与被上诉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龙川县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2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47.67元(惠州市创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惠州市创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宇乐
审 判 员 严丽芳
审 判 员 寇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碧莲
书 记 员 李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