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陈江大道南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观桂。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执行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2民初3280号、(2019)粤13民终7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0369.4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56.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扣划***银行存款5669元支付给申请人。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32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海平
审 判 员 肖志明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 霞
书 记 员 张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