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4财保4号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号汇港商业广场6#楼16层01号-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5968123X。
法定代表人:何观桂。
委托代理人:邓圣曦,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排坡村委会文山楼村爵山中学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MA51WDHU05。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0466.62元的财产。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编号:6F2230012682022470065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0466.62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邵伟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玉珠
书 记 员 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