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693号 原告: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8栋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栋8楼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